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省级层面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实施。
三、信用信息
(一)本细则所称的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能够反映港口经营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守信信息等。
(二)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港口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经营资质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的信息;涉及经营、安全、环保等领域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等相关内容。
(四)守信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信息;全国性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表彰和奖励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信息;完成政府指令性装卸任务起表率作用或者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的信息;其他守信信息。
四、信用信息归集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工作。
(二)信用信息归集采取数据自动归集和人工辅助录入相结合的方式。信息统一归集到“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与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互联网+政务服务”、“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业务管理服务系统数据自动交换,自动采集信用主体信息。对守信信息以及出现数据不齐全、不一致或出现错误时,采取人工录入方式进行补正。
(三)港口经营人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五、信用评价
(一)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采取失信惩戒减分、守信激励加分方式计算评价得分,减分扣完为止,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等级,分别用AA、A、B、C、D表示。具体分值(用X表示)与等级为:AA级:X≥90分;A级:80分≤X<90分;B级:70分≤X<80分;C级:60分≤X<70分;D级:X<60分。具体记分标准见附件。
(二)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在数据归集的基础上,自动计算产生。年度评价结果于次年一季度前通过“信用交通·安徽”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对外公布。对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6个月的,进行评价记分但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港口经营活动的,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
(三)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1.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2.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责令限期改正且拒不整改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涉恶的;
4.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6.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行为。
六、信用结果应用
(一)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抽查监管相关联,分级设置抽查比例。对从事旅客运输、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规定执行。对评价结果为AA、A、B、C、D级港口经营人,其年度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10%、30%、50%、70%、100%。
(二)对连续两年被评为AA级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1.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港口经营人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延续业务只需提供书面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查验程序;
2.除从事旅客运输、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外,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3.在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择优推荐为行业年度诚信典型并向社会公布;
5.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港口经营人,纳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变更业务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4.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依法制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措施。
七、附则
(一)关于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权益保护等事项,按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有关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