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14 浏览次数:1019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节能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节能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履行节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节能信用评价范围: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

  (三)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节能信用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

  第六条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企业节能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含)及以上为A级(优秀)、920分(含)至980分为B级(良好)、800分(含)至920分为C级(中等)、600分至800分为D级(较差)、600分(含)及以下为E级(差)。

  第八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并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便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变化情况,节能信用等级按月度更新。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节能信用评价,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实施书面监察;

  (四)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

  (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金融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

  (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对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对E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监察;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